知产纵横 | 看这里~十二个你关心的短视频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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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发展一枝独秀,侵权纠纷也有增无减
根据QuestMobile2019年8月发布的《QuestMobile 短视频2019半年报告》,截止2019年6月,短视频用户规模已超8.2亿,同比增速超32%,意味着10个移动互联网用户中有7.2个正在使用短视频产品。

随着短视频发展的火爆,短视频的创作、短视频的传播、短视频的观看......各个环节开始影响着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甚至行业。但是在法律层面,短视频仍然算得上是一个“新事物”,尤其是在著作权纠纷领域引起众多争议。

 

以案说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8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了“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介绍了短视频侵权行为、责任认定、“合理使用”的界定等问题,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12问”以点带面,融泰“知产纵横”活动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
8月21日下午,融泰“知产纵横”活动顺利举行,本期活动由诉讼业务二部高级总监吴凡律师主持。
本期活动是“知产纵横”系列活动的第7期,融泰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整理了有关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的典型案例,从“短视频的性质和类型”“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属”“短视频的侵权认定和责任承担”三个方面,组织活动参与者一起学习和讨论了有关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12个问题。

 

1
 
短视频的性质和类型
典型案例:全国首例“认定短视频属于作品”案

201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认定短视频属于作品”案中,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因认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补刀小视频”APP未经许可擅自播放快手平台中的“PPAP”和“这智商没谁了”两条短视频,而诉至法院。

此案中涉及的短视频“PPAP”时长仅36秒,“这智商没谁了”时长仅18秒,这样的短视频能否构成作品引起了双方的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制作涉案视频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且其作为数字化的视频,客观上亦可被固定并以有形形式复制。故结合其制作方式,认定涉案视频属于“类电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的相关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第1问:短视频是“作品”还是“制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我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满足三个要件:首先是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其次是具有独创性,最后是要求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目前在网络中传播的短视频,通常属于艺术领域的产物,一般会体现对场景、人物、对话、音乐等创作元素的编排,除非是针对固定画面的机械录制,一般情况下短视频可以构成作品。

对于短视频系作品还是制品,主要取决于对“独创性”的判断,独创性的要求有两个层面,一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二是体现一定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而司法实践中对于独创性的判断也普遍坚持个案判断的原则。

 
第2问:“短”是否会影响独创性的认定?
 
 
 

最早的短视频引起争议可能要追溯到2005年底,时长20分钟的网络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爆红,引发一系列争议。2016年,Papi酱3分钟的短视频推高了内容创作的价值。2018年,从20分钟到15秒,更短、更碎片化的内容创作,法院判决赔偿超万元。

从前期的短视频典型案例来看,“是否因为短视频的时长短、表达空间有限而不能达到独创性的要求”是一个绕不开的争议问题,有法院也在判决当中详细论述了观点:“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客观而言,视频时间过短,有可能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越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越大。”

 
第3问:短视频可能被认定为何种作品类型?
 
 
 

从目前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看,短视频可能认定为录像制品或类电影作品、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对于录像制品或类电影作品,主要区别在于对独创性的判断,而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主要是对图片的动态化加工形成的短视频,图片本身具有独创性,但是在形成短视频的过程中,对图片的动态化编排并未体现独创性。

2
 
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属
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

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因认为其运营的“抖音短视频”平台中的用户发布的短视频“5.12我想对你说”被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所运营的“伙拍小视频”未经许可使用而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百度公司认为微播视界公司不是涉案短视频的创作者也未获得创作者的合法授权,涉案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属产生争议。

诉讼中,微播视界公司提交了用户谢某出具的授权确认书,抖音平台后台信息显示,抖音号为145651081的用户昵称为“黑脸V”,注册信息中包括手机号码,但不包括真实姓名、身份信息等。今日头条后台信息显示,头条号“黑脸V”的运营者信息中包括姓名谢某、半身照、身份证照片及绑定手机号码等信息。上述两个平台的后台注册信息中手机号码一致,该手机号的实际持有人并不是谢某,手机号的实际持有人雷某认可其系上述手机号码的机主,但是该手机号码使用者为谢某,涉案短视频的制作、权利亦与其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短视频是指在各种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观看的视频内容,时间几秒到几分钟不等,视频中一般不会出现专门制作的署名或权属声明等。故制作者在将短视频上传至相应平台时,往往会自动在短视频一角标注“@视频制作者”,可视为对短视频进行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的署名推定规则,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推定署名者为该短视频的制作者,对该短视频享有著作权。如果署非真名的,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应对该署名与作者身份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在互联网上发表的作品,作者署非真名的,主张权利的当事人通过登录帐号等方式能够证明该署名与作者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的,亦可以推定其为作者。

 

 
第4问:短视频的作者是谁?如何证明?
 
 
 

根据著作权法的署名推定规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但是在实践中,与长视频不同,大量非经专业制作的短视频由个人用户上传,短视频本身或者在平台的播放页面中,并不存在表明作者真实身份的署名信息。短视频又存在易修改、易搬运的特点,给著作权归属的证明造成一定的难题。

实践中,通常结合短视频创作的特点和短视频平台的特点,法院认可平台自动添加在短视频中的用户昵称信息,如果该前端显示的用户信息与后台的用户信息、实名认证信息等一致,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该用户为短视频的作者。

 
第5问:使用平台提供元素创作的短视频,著作权归谁?
 
 
 

目前越来越多的短视频平台开始为用户创作短视频提供大量的元素,部分短视频平台更是推出视频模仿的功能,很多用户的短视频创作实际上是依托于甚至高度依赖于平台提供的元素和功能。有观点认为这样形成的短视频无法体现独创性,因而用户并不享有著作权。

主流的观点认为,平台只是提供了元素,但是对于元素的选择、添加和编排等仍然是基于创作者个人意志的选择,不同的创作者也很难在元素的运用上完全一致,对于元素的选择、添加和编排本身是体现独创性的,用户仍然应当享有权利。对于平台提供的模仿功能,事实上是为用户提供一种视频主题的参考,本质上属于思想的范畴,也不影响用户对其形成的具体表达享受权利。

 
第6问:在平台发布的短视频,平台享有什么权利?
 
 
 

对于用户创作和上传的短视频,平台并不当然地享有著作权,只能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权利。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平台通过与用户签约的方式,获得用户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上传的全部短视频的权利;第二种是在用户注册平台账号时,平台已经通过用户协议中的条款明确了著作权权利的归属;第三种是在用户已经上传短视频之后,平台基于对短视频的使用需求或者维权需求,与用户补充约定获得著作权相关权利的授权。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获得的授权,均不影响平台作为短视频的权利人,向法院主张追究侵犯短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责任。

3
 
短视频的侵权认定和责任承担
典型案例:培生公司诉菲助公司案

8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上发布培生公司诉菲助公司案为典型案例,指出“合理使用条件严,法律责任免除难”。

本案中,培生公司享有《LONGMAN Welcome to English E-BOOKS 电子书6B》的权利,其认为杭州菲助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加工并分类编辑上述电子书后,拆分成32个文件,上传至其运营的APP向用户提供点击浏览、配音、收藏、分享等服务,侵犯了培生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杭州菲助公司认为构成合理使用而未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短视频将作品汇集后以片段的方式使用,已经高度覆盖涉案电子书载有的主要内容,可以实质地替代涉案电子书。由于涉案短视频并未改变涉案电子书表达的信息和内容,亦未对其教育功能进行实质性的转换和改变,且使用数量较大,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使用过程中也没有指出著作权人,故不构成合理使用。

 

 
第7问:短视频侵权中涉及的合理使用规定是什么?
 
 
 

在短视频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方通常主张适用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认为其使用符合“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8问:法院对于短视频侵权案件中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目前的短视频侵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合理使用抗辩的,通常涉及的是对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或体育赛事等长视频的剪切搬运,在这一类型案件中,法院在认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不仅考虑著作权法第22条的要件,同时也会结合对商业利益的考量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来进行个案判断。

培生公司诉菲助公司案中,法院就指出:在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中,需要考虑被诉短视频是否改变原作品表达的信息和内容,是否属于对原作品功能进行了实质性的转换和改变,其使用数量是否符合必要性和适当性的要求,使用过程中是否指出著作权人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9问:在短视频侵权纠纷案件中,用户和平台分别是什么身份?
 
 

短视频平台通常是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情况下短视频是由用户上传的,但是从目前的侵权纠纷来看,权利人一般会选择将平台作为被告进行起诉。在平台可以提供用户的注册信息和上传信息等充足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情况下,侵权的直接行为人是用户,用户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与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因满足免责要件而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实践当中,也存在短视频平台因为无法提供完整的、合理可信的用户信息而被认定为短视频系由平台直接上传的,或者部分短视频平台也存在伪装成用户上传的情形而不能被认定为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第10问:平台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短视频平台如果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于用户上传到平台中的短视频,其并不负有事先审查的义务,但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权利人发现的侵权视频,平台需要承担“通知-删除”的义务,在存在“明知”或“应知”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平台仍可能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典型案例: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

2019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这也是迄今为止单个短视频判赔金额最高的著作权维权案件。

本案中,因一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一段时长仅2分钟的短视频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一条”以及微博账号“一条”上进行传播,用于为某品牌新款汽车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并收取广告费用,且未署名作者,该短视频的创作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并且法院认为本案应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故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为50万元。

法官在解读该案的判决时指出:“短视频是近年来互联网传播的一个热点,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已经形成一个新的产业,产业的发展也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影响。本案涉案视频虽时长较短,但画面高清、制作精良,且与此前出现的短视频侵权纠纷不同,涉案视频中融入了广告和宣传内容,一条公司作为专业的广告宣传媒体,直接将涉案视频作为广告投放,使之产生了较高的市场价值,因此法院在判赔时充分考虑了涉案视频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一条公司的广告报价、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传播范围以及不及时停止侵权的主观恶意等因素,淡化了作品长度因素,强化了市场定价规则,最终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

 

 
第11问:短视频侵权,被告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在因搬运原创短视频而造成的侵权案件中,原告除了主张被告的搬运行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外,还可能因被告未署名而主张侵害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主张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等民事责任。

对于将电影电视剧等长视频作品进行剪切搬运造成的侵权案件,原告除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主张直接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主张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运营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12问:短视频侵权的损失赔偿如何主张?
 
 
 

同长视频的侵权案件一致,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的顺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并进行举证。


 

本期活动以“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为主题,30余名活动参与者也都从不同的角度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和活动体会,本次活动圆满成功。
 
 

由融泰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的“知产纵横”系列活动,依托于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关注知识产权纠纷热点和审判前沿,致力于汇集观点、发散思维、深入讨论,促进专业交流和业务学习。

“知产纵横”系列活动将继续以著作权、商标、电子游戏、体育赛事等专业和领域中的热点问题为主题组织学习和讨论。

 
 

 

 

 

参考文献:

[1]  QuestMobile 短视频2019半年报告.

[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短视频著作权典型案例. 知产北京.

[3]  张璇:与短视频相关的著作权问题. 知产林.

[4]  (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5]  (2017)京0108民初49079号民事判决书

[6]  (2019)京73民终2549号民事判决书

[7] (2019)京73民终1663号民事判决书

 

 

2020年8月24日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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