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微言轻?“片花”也精彩,盗播亦侵权!
作者 | 赵红雨
“片花”一词来源于香港,在中国大陆地区,“片花”一词被普遍应用于影视传媒行业当中,但是对其含义并没有确切的表述,有的将预告片称作片花,亦有将影视作品的精彩片段、剪辑内容称为片花,二者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在侵权认定问题上,片花的擅自传播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争议。
在电影电视作品未上映之前,制片者通常将影片的少量片段通过剪辑、合成、添加特效等手段制作成预告片,目的在于宣传影片,是一种普遍的营销手段;而精华片段或剪辑内容则出现在作品上映后,往往由体现作品故事主线的核心内容构成。本文讨论的“片花”仅指影视作品的精华片段或者剪辑内容。
针对影视网站擅自提供“片花”的在线播放是否构成侵权,既存在争议,也是一个难点问题。一般情况下会将提供“片花”播放的时长作为衡量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若播放时长短,不构成侵权,否则构成侵权。但是时长的衡量却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可见对于提供“片花”的在线播放服务的维权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难度。
融泰代理的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诉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侵害作品《芈月传》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近日已由北京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通过其经营的“暴风影音5”提供电视剧《芈月传》部分内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2万元,并承担本案部分受理费。
原告诉称,其经合法授权获得电视剧《芈月传》独占专有性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授权,通过“暴风影音5”客户端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其信息网传播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其提供的涉案视频仅为2分钟的片花,不是正片,其行为不会给原告造成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据原告所提交证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为:
一、原告经授权获得了涉案影视作品独占专有性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版本或形态:A、影视节目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版、电视台播出版或者基于同一拍摄活动产生的其他版本;B、对该影视节目进行编辑后形成的系列版本,例如导演剪辑版、导演评论版、多语言版、加长版、删减版、精华版、预览版、抢先版、怀旧版等;C、对该影视节目进行技术处理后形成的系列版本,例如数字化版、3D版、蓝光版等。
二、通过在被告官网下载的“暴风影音5”客户端,可以搜索到“芈月传精彩看点”,且显示有全部1-81集剧集列表,任意选取其中的10集均可播放,时长1-5分钟不等,内容均来自电视剧《芈月传》,且每集播放前均有被告设置的广告内容。
影视作品的制作周期长、成本高,集合了编剧、演员、导演等众多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完整的作品和以各种不同形式呈现的作品部分内容,都应当处于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控制范围内。
从该案的法院观点可以看出,网络视频服务提供者不可想当然地认为提供“片花”播放就不构成侵权,对于作品的部分内容进行盗播,即涉嫌构成对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笔者认为,对于影视作品,“时长”不应当作为判断作品价值或独创性的关键标准,同样对于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也不应当仅以“时长”作为构成侵权与否的分水岭。作为完整作品的部分内容,片花、片段等时长较短的内容是否包含故事主线或体现独立的故事情节,也可以成为认定侵权的重要因素。
尤其对于电视剧,虽然剪辑的每集“片花”时长较短,但较多剧集集合起来,“精彩片段”将构成整部电视剧的“缩影”,可以完整地体现作品的故事主线和核心情节。如此,该行为必然构成作品的提供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传播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