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泰知新 | 最新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版权纠纷案件
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就“林晨诉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做出(2024)苏 0581 民初 6697 号民事判决,本案系我国又一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纠纷。
林晨诉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案号:(2024)苏 0581 民初 6697 号
原告:林晨
被告: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简介
原告林晨为一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设计者,原告通过Midjourney 软件进行文生图设计,经反复调试、并利用Photoshop 软件进行编辑后,完成名为“林晨《伴心》概念装置”的最终稿,形成一张深色的江边都市夜景的图片,该图片于2023年2月于“小红书”平台公开发表,于2023年4月取得版权登记(国作登字-2023-F-00059862),登记类别为美术作品。
法院查明:高斯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1688店铺中生产并销售“爱心气模”产品,并在产品宣传页面使用原告美术作品,在官网、小红书账号中亦使用与权利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琴宏公司于微信公众号中发表宣传文章,展示了一张水面浮有半个爱心的图片。
法院认为:首先,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案涉图片著作权,原告提交了《伴心》作品登记证书、原图、创作记录、发表记录,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原告为案涉平面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其次,关于侵权行为,两被告在小红书平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以及1688网店中使用的案涉图片,在可供对比的部分与案涉《伴心》图高度一致,仅存在裁剪大小、涂抹部分素材、添加文字等处的细微区别,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认定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对原告主张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法院判定被告高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小红书账号连续三天公开赔礼道歉,两被告赔偿原告林晨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10000 元。
案件简评:
关于可版权性,本案系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又一版权纠纷,区别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首例“AI文生图”案 (李某与刘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本案原告就案涉图片取得美术作品的版权登记,判决未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进行详细说理;但法院同时指出,案涉图片独创性较低。
“虽然法律不禁止 AIGC 在具备独创性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 AIGC 的独创性高低仍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本案中的《伴心》图虽经过原告不断更换提示词或 PS 修改。但修改的主要部分为水中半个爱心的形状。而黄浦江、夜晚、无人、4K 等其他提示词几乎没有变化,且其他提示词生成的元素较为雷同。另外,原告主要关心的以及被告的使用的主要目的均在于爱心形状,但爱心本身不具有独创性。故案涉《伴心》图独创性较低。”
关于著作权权属,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了作品登记证书、原图、创作记录、发表记录,以及案涉人工智能工具的 用户协议,认定原告就案涉图片享有著作权。值得关注的是,在当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存在诸多理论争议的情况下,部分产业主体已通过用户协议等方式做出实践探索,司法亦对其予以回应,体现了对意思自治 的尊重。例如,本案中法院考虑了Midjourney 软件服务条款对于生成内容的权属约定。
“Midjourney 软件服务条款第 4 节显示,根据适用法律,用户在最大范围内拥有其使用服务创建的所有资产,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用户的所有权受该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和任何第三方权利的约束;如果用户是年收入超过 1000000 美元的公司或公司的任何员工,必须订阅“专业”或“超级”计划才能拥有该资产;如果用户放大了其他人的图像,这些图像仍归原始创作者所有。”
此外,李某与刘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亦将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不主张对输出内容的权利”纳入权属判断的考量因素。
实践中,各AI产品在版权归属、是否可商用层面不尽相同,但基本均会约定“用户许可平台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免费的、永久的、可分许可的使用权利”等 内容。在此对部分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版权约定条款进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