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泰资讯丨合伙人郑小琴律师出席湖南省版权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暨2023年年会,并做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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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0日,湖南省版权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暨2023年年会在长沙明城国际大酒店顺利举办。学术届、产业界等各界100多家会员单位代表出席了本次盛会。合伙人郑小琴律师代表融泰出席本次会议。湖南省省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和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出席,并对协会工作提供指导。本次会议由协会理事长尹飞舟教授主持。

       大会听取了刘朝阳秘书长所做的《湖南省版权协会2023年工作总结及2024年工作重点》,并对协会财务报告、对协会理事单位的调整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为新加入的会员单位举行授牌仪式,由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的五位代表和刘朝阳秘书长为新会员单位颁授牌匾。郑小琴律师作为副理事长单位代表之一参与授牌仪式。

 

本次会议设置了经验交流环节,邀请六位会员单位代表就“新时代的版权保护”主题进行发言。融泰律所郑小琴律师受邀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版权保护探讨》题,在会上做主题演讲。

 

演讲全文

 

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案件裁判结果。该案也被称为“国内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第一案”(以下称“AI文生图案件”)。法院认为,“智力成果”是智力活动的结果,作品中应当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选定涉案图片止的整个过程,其设计人物的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参数、选择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同时,该图片的生成由原告独立完成,其对提示词和参数的选择与修正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具有独创性。并且法院认为不同的参数和提示词所生成的图片不同,因此生成的图片不是“机械化的智力成果”。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备自己的意志,不会在绘画中融入自己的选择和判断,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模型进行创作。因此法院认为涉案AI生成的图片构成作品。[1]这是现阶段我所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适用《著作权法》对AIGC进行保护的有益探索。

学界对AIGC可版权性的观点存在分歧,目前尚无统一共识。有观点认为,AIGC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在外观上难以区分,只要满足独创性要求,即可作为作品保护。也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并非由人类自由意志直接决定,不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生成过程,不能体现个性特征,生成内容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不能构成作品。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从内容生产者角度,是一种内容,且外观上与人类自主创作的作品难以区分,适用《著作权法》进行规制具有合理性。但是考虑到AI技术的发展,AI文生图案件认定涉案图片构成作品的裁判思路,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涉案图片无法体现人类的智力成果,不应被认定为作品。从AI文生图的过程可以看出,原告仅进行简单的指令输入,指令涉及的指示词基本为描述人物的通用词汇,部分还是复制第三方的,原告对最终具体生成内容在智力成果方面的贡献度相当有限。判断AIGC是否构成作品,应当考虑用户在使用AI软件时是否有足够的“质”和“量”方面的智力成果投入,尤其是撰写需求、输入指令方面,不能过于简单,否则用户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影响和贡献极其有限,该内容也就不能构成作品。

对于作品类型方面,应当考虑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创设新的作品类型进行版权保护,而不应该局限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前八项规定的传统作品类型。随着技术高速发展,各类AIGC内容将大量充斥人类社会,无论是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人类伦理等各方面,需要对AIGC审慎管理,不宜过早使用著作权法其他传统作品类型对其进行限制,给AIGC的管理留足空间。为AIGC创设新作品类型进行保护,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首先,法律规定方面留有空间。《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作为作品类型的兜底条款,为创设新作品类型预留了空间。2020年我国著作权法对该条款的修订,已经有所预见,也是为了适应技术的发展留有空间。

其次,作品创作工具、创作过程方面具有区分度。AIGC不仅是一种内容,还是一种生产方式和技术集合。类比相较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产生是因为照相机等设备出现而产生的新作品类型,那么作为一种先进的生产技术、生产工具,

使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内容,以及内容生成过程,与《著作权法》第三条前八项的作品类型有明显区分,具备作为创建新类型作品的条件。

再次,综合治理方式能够提供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已出台多项规章制度对人工智能行业进行管理,推动AI技术开发者和服务提供者等相关方对AIGC进行标记和使用追踪,与其他作品类型加以区分。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加速到来,我国对AIGC的警惕和审慎处理,通过行政规范+司法实践+行业协会+公众监督的综合治理方式,能够逐步为AI作品分类管理提供保障。

最后,人类社会长远发展,各方利益平衡的必要性。AI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将逐步替代部分人类创作者和人类职业,AIGC构成的作品效果逼真到难以分辨,对现有目前版权市场秩序造成何种程度的冲击也未可知。AIGC批量生产极其简单,会导致AIGC内容充斥在互联网上和人工智能学习的语料库中,其他人工智能再加以循环使用,可能会形成信息茧房。对人工智能行业从业者而言,无论是AI技术开发者还是AI技术服务提供者,出于管理需要,出于语料获取丰富性、多样性的需要,均有必要对AIGC进行标注和识别,与人类全自主创作的内容加以区分。因此,在AIGC尚在发展,未来会更多挑战现有的内容生产利益格局情况下,需要对AIGC构成的作品创设新的作品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和保护,也能为版权市场新秩序的构建做好准备。

注释:

[1]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

 

 

 

 

END

 

(演讲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立场。)

2024年2月2日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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