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洋子|:浅谈Reaction视频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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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滕洋子  本文3125字,阅读约需7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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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快节奏的大前提下,年轻人喜欢利用自己的碎片化时间,在各大视频平台上刷视频,其中就包括了Reaction视频。在YouTube上,Reaction视频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并且发展成为一个独具特色的视频分支,国内视频网站的Reaction视频也如雨后春笋一般不断涌现。



一、什么是Reaction视频?


Reaction视频是平台up主在观看综艺节目、影视剧等相关视频内容的同时,通过声音解说、面部表情、肢体动作对视频内容进行实时反馈所记录下的时长较短的视频内容。Reaction视频中往往会在画面的角落切出一个小窗口用来播放原视频,一般为一首歌曲的视频、一个影视剧的片段或者一位明星的演唱会片段等。小窗口中的播放内容往往通过直接截取原视频片段而成,并未经过作者的任何授权。

那么应如何看待此种Reaction视频呢?有些人认为,对综艺节目、影视剧、现场表演进行的Reaction是一种推广、安利的行为,如果由粉丝量可观的up主进行Reaction可以较快实现推广目的。另一些人认为,此种Reaction视频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实际上构成对原视频作者的侵权,会分流原视频的流量,且多数Reaction视频的质量并不高,容易让人产生反感情绪


二、Reaction视频是否构成侵权?Up主侵犯了什么权利?


Reaction视频大多为截取一段原视频内容直接播放,在播放的整个过程中未提及作品的权利人、享有权利的播放平台、正确的播放时间以及相关授权问题。

第一,Reaction视频涉嫌侵犯作者的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因此,在整个Reaction视频中完全不提及作者是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的行为。

第二,Reaction视频涉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之一,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防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例如,在对歌曲类综艺节目的Reaction视频中可以看到,不少up主为了上传视频私自破坏歌曲视频的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剪辑歌曲长短,甚至遮住面部和形体表达,以及在上传的内容中所做的过于浮夸的Reaction,似乎无法表现出来原作者的个性和对作品本身的尊重。保护作品完整权所要保护的对象是作品的内容、观点和主题,是作者的基本表达,若对其修改达到损害作品或作者声誉的后果,则构成对该作品的歪曲、篡改。

第三,Reaction视频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常表现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以及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Reaction视频的up主往往会提出合理使用进行抗辩,那么,在Reaction视频中对原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呢?还是会造成合理使用原则的滥用呢?若纷纷对此进行效仿是否会构成侵权甚至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呢?合理使用原则是什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做出了相关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合理使用原则的目的主要出于平衡权利人与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满足社会公众对各种信息的大量需求。对合理使用非营利性的要求是出于对公平原则的考虑,如果允许使用者无偿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从中获利,对权利人来讲当然是不公平的。视频网站up主在平台上传视频后,通过参加平台为推广、鼓励Reaction视频而开展的活动,从而获得资金赞助实现营利。若该up主上传的视频得到了很多粉丝的点赞、评论、转发分享等(如近几年某些歌曲类综艺节目较为火热,用该类节目内容制作的Reaction视频也相应会得到较多的关注和支持),up主由此收获的流量和利益,将会对权利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基于以上分析,Reaction视频是否能划入合理使用范畴是值得商榷的。


三、平台的注意义务——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随着短视频在近几年的暴风式成长,各平台能否平稳驶入“避风港”呢?在现在已有的侵权判定的案例中,各大视频平台大多坚持适用避风港原则,主张自己仅仅负有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责任。而避风港原则存在例外的情形,即“红旗标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什么是“应知或者明知”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平台是否属于“应知或者明知”的解释主要从如下几方面进行认定:一是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二是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五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六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最后还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在各大视频平台可以看到,用户上传的Reaction视频多是针对当前大热的影视剧、综艺所做的反应视频,若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如删除、断开、屏蔽相关链接),在权利人对作品播出前进行预警后未采取合理的预防侵权措施(如禁止相关用户上传与预警权利作品相符的视频内容),或者通过Reaction视频获利分成,则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总结


首先,从大众的角度来说,自然愿意感知更丰富的信息与多元的文化。短视频的风靡是顺应时代的产物,Reaction视频对作品的精彩内容的呈现也很适合当下的快节奏生活。但是,获取自己利益、以更有利于自身的方式生活的目的,不能建立在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之上,所以这需要我们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高网络用户的著作权法律意识、减少对侵权Reaction视频的需求也是减少该种视频大肆风行的方法之一。

其次,Reaction视频的up主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可以通过事前与权利人进行沟通、对作品片段付费使用等方式获得授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出现。

再次,各种视频平台、短视频APP经营者需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通过合理的预防侵权措施、在权利人通知侵权后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等方式,从预防到治理整个过程都应担负起相应的义务,切勿滥用“避风港原则”。

最后,对于权利人来说,在作品播出前要进行合理、有效的预警工作,明确告知权利作品的权利人、权利作品的相关信息(如名称、导演、参演者等)、权利作品的播出平台及播出时间。在视频作品播出后,对各大视频平台、手机APP、电视应用、中小型网站、电商平台等中的涉嫌侵权内容进行详尽的排查。在排查过后要及时、有效的肃清,通过但不限于邮件、线上投诉、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投诉、电话联系等方式,穷尽可能的办法进行肃清,从而避免侵权的扩大。在排查及肃清的过程中要随时做好取证的准备,通过取证、诉讼的方式来打击侵权是最为有效的,这对维护市场的正常、稳定的秩序也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2019年12月3日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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