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泰资讯 | 融泰代理全国首例“无障碍电影”侵权案入选北京法院2022 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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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彰显知识产权审判对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价值,2023年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和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郑欣律师、李清华律师代理的全国首例涉“无障碍电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入选。本案系全国首例“无障碍电影”侵权案通过正确适用著作权法关于“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的规定,最终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全国首例涉“无障碍电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二审案号:(2021)京73民终2496号

一审案号:(2020)京0491民初14935号

原      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代  理 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郑欣律师、李清华律师

被      告: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以下简称《我》片)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爱奇艺公司认为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佳人公司)运营的“无障碍影视”App(以下简称涉案App)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我》片无障碍版在线播放服务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俏佳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我》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俏佳人公司运营的“无障碍影视”App未经许可提供了《我》片。“无障碍电影”是在原有影片的基础上添加了配音、手语翻译及声源字幕等,让视听障碍者可以无障碍感知的电影。俏佳人公司经营的“无障碍影视”App在登录过程中未见任何有效验证机制,以保障观看其所提供的无障碍影片的受众群体为阅读障碍者,不特定公众通过手机获取验证码的方式均可通过该App获取内置影视资源,俏佳人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故判决俏佳人公司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俏佳人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权益并鼓励作品传播的立法宗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中所述“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应当包含“无障碍方式”的特殊限定。本案诉讼过程中涉案App进行了版本更新,更新版本对于注册人的身份审查核验机制进行了变化,但能够感知相关影片无障碍版的群体也并不限于阅读障碍者。因此,俏佳人公司的行为仍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要件,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为全国首例“无障碍电影”引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典型案例。现行著作权法中增加了“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条款。本案结合争议事实认定“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有必要包含对该种“无障碍方式”的特殊限定,即应当仅限于满足阅读障碍者的合理需要、供阅读障碍者专用等解释,从而对提供无障碍版影片的行为作出判定,对正确适用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提供了有益借鉴

 

 

代理人:郑欣律师

 

 郑欣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专注于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及民商事领域,是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被评为海淀区优秀律师。

 郑欣律师代理的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评为2016-2017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全国首例涉“无障碍电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代理人:李清华律师

 

李清华律师多年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熟练掌握证据保全工作技能,处理了大量涉影视作品、文字作品、音乐内容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诉讼实践经验。

李清华律师代理的全国首例涉“无障碍电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3年4月26日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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