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纵横 | 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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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1日,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知产纵横”系列活动如期举行。合伙人高敏律师以“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为主题进行分享,本期活动由合伙人郑小琴律师主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50余人参与。

 

 

在上一期的知产纵横活动中,李瑛莉律师结合对典型案例的剖析,分别对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类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条分缕析、精细入微的介绍。本期的活动中高敏律师则围绕商标侵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结合与著作权、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全面详实。

 

一、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首先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制和保护,当侵权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了损失,基于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侵权人应当首先停止侵权行为以避免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其次应当就商标权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预防侵权人继续从事侵权活动。

高敏律师首先介绍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作为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一种方式,但并非全部适用于商标侵权行为。侵犯知识产权一般情况下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当然也存在例外的情况可以不停止使用行为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著作权法赋予了作者人身权利的前提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导致作者人格权益受损,还可能涉及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而商标权是典型的无形财产权,虽然商标法并没有明确授予商标专用权人具体的人身权利,但商标承载着商标专用权人的商誉,商标侵权行为在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一方面是所造成混淆的后果可能持续而难以消除影响,另一方面也存在恶意丑化商标所代表商誉的极端行为。因此商标侵权行为也会涉及承担消除影响这一民事责任类型。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前述商标侵权所涉及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印象、恢复名誉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一)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高敏律师对于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情形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大部分侵权行为会在诉讼过程中停止继续实施,如果在法院做出裁判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停止侵害将成为法院要求侵权方承担的第一项民事责任,以避免侵权损害后果再进一步扩大。无论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如何,都不影响其应当停止无合法授权来源的使用行为,避免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但在具体案件当中存在一些例外情形,法院可能基于利益的平衡或出于对其他公共政策因素的考量,不判决停止侵权。

高敏律师结合具体的案例对于前述例外情形进行了详述。在(2020)粤03民终2944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壹瓶枣是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地区出产的一种特产,具有一定知名度。兴谷枣业公司被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太谷壹瓶枣’系当地事业单位太谷区木本粮油站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早在2013年已被核准注册并免费授予当地企业使用,经过多年的市场宣传与推广,有效的保护和促进了当地优质特色红枣产业的发展。鉴于此,兴谷枣业公司能否继续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本院侧重以下方面权衡考虑:其一,兴谷枣业公司在核定商品中使用涉案商标,具有商标权人的授权,主观上为善意。其二,停止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将会减损该特色农产品与同类产品的市场区分度,损害到当地特色红枣产业的经营发展,相关消费者的利益亦将受到影响。其三,涉案商标系由‘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中五个单字组合而成,准许由该五字组成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继续使用主要影响贤书阁公司的财产性权益,在赔偿金额可以弥补贤书阁公司利益损失的情况下,停止使用由该五字组成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非必要的权利救济措施,太谷县兴谷枣业有限公司可继续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综上,本院对贤书阁公司诉请兴谷枣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第11709361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华润万佳公司停止销售带有前述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予支持,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考虑。”在(2015)京知民终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判决推翻了一审要求停止游戏运营的判决,认为:“关于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首先,对于涉案游戏未经许可使用金庸作品元素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说,删除、停止使用被控侵权的作品元素已经可以达到停止侵害的效果。其次,停止运营涉案游戏可能造成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对用户或推广渠道构成违约,从而给其利益造成损害,而这不必要的损害可以避免。最后,因涉案游戏中已无与金庸作品有关的元素,加之一审判决已判令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公开发布声明,为畅游公司消除影响,故即便涉案游戏名称未变更,对消费者形成新的误导的可能性已不大。对于已经形成的误导,除消除影响外,亦已责令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赔偿损失,足以弥补畅游公司因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因此,一审判决责令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停止运营涉案游戏超出了合理的民事责任承担范围,本院予以纠正。”

 

(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是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当中的核心争议焦点,首先具有过错是承担赔偿损失这一民事责任的前提,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一规定的适用,高敏律师介绍了(2013)三中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中的适用情况,法院认为:“蒙牛公司的‘特仑苏’牛奶与特仑苏公司的牛奶在进货价格、销售价格上差异不大,郭玉红在销售两种不同商品获得的利润并无不同,且郭玉红仅为个体经营超市的业主,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郭玉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存在主观上侵犯商标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综上,郭玉红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合理来源的抗辩理由有可能带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结果外,在商标侵权纠纷中侵权人还可以权利人三年未使用商标、侵权行为并未给商标专用权人造成损失为由,抗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

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属于侵害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排他的财产权利,但是商标承载着商誉,商标侵权行为造成公众混淆可能对于商誉产生被混淆甚至被贬低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在部分商标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交明确的证据证明其商誉遭受的损害,其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很难获得法院支持,例如(2017)鲁16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适用于对人身权利的侵害,而被告泰昌公司侵犯的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一种财产权利,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了损害,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2018)皖民终409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关于腾讯公司要求微信公司在其官网及相关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腾讯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商誉由于微信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在其官网及相关产品上突出使用‘微信及图’标识而受到贬损,且微信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并且召回带有‘微信’字样及类似于‘微信及图’商标商品的行为也可以起到消除影响的效果,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高敏律师认为,对于消除影响的主张是否可以获得支持,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在一些侵权情节严重、侵权持续时间长、范围广,甚至是以恶意丑化商标所代表的商誉为目的的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支持消除影响的请求以及具体刊登声明的合理范围。在(2017)粤0703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以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造成市场混淆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因此,恒健公司请求花之夏公司、巧巧公司在有关报纸上刊登致歉并消除影响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恒健公司要求在《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三种报刊同时刊登道歉声明的依据不足。根据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本案侵权产品销售渠道有实体店销售,也有网络销售,销售范围较广等因素。本院核定花之夏公司、巧巧公司需在《广州日报》(除中缝版面以外)刊登道歉声明已经足以消除其不良影响,声明以一次为限。”

 

 

二、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

 

高敏律师介绍,实施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行政责任有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罚款、责令停止销售等,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商标侵权的刑事责任

 

最后高敏律师也简要介绍了商标侵权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针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规定了构成犯罪的要件和量刑的标准。

 

 

参考资料

 

[1]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4-37、635-636页

[2](2013)三中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

[3](2017)京0102民初14326号民事判决书

[4](2018)京73民终97号民事判决书

[5](2020)粤03民终29441号民事判决书

[6](2015)京知民终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书

[7](2017)鲁16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

[8](2018)皖民终409号民事判决书

[9](2013)三中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

[10](2017)沪73民终334号

[11](2017)粤0703民初6182号

[12](2022)京民再72号

[13](2019)粤民再147号

 
2023年4月3日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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