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泰典型案例 | “无障碍”电影合理使用的制度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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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疫情的阴霾没有阻挡融泰人前进的步伐,我们凭借专业可靠的服务能力,收获了客户的信任与行业的认可。今年,我们将继续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展现融泰实力。本期介绍的是融泰年度典型案例之“无障碍影视”APP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融泰团队在著作权领域,具备突出的创新能力和研究能力,拥有丰富的纠纷案件处理经验。本案中,融泰团队针对涉案APP系面向不特定人群提供涉案电影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并综合《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借鉴当时尚未对我国生效的《马拉喀什条约》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为诉讼主张的成立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获得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支持。

 

基本信息

二审案号:(2021)京73民终2496号

代理人:郑欣律师李清华律师

一审案号:(2020)京0491民初14935号

代理人:郑欣律师

(左侧为郑欣律师、右侧为李清华律师)

【案情介绍】

A公司发现“无障碍影视”APP未经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虽然在电影画面基础上添加了配音、手语翻译及字幕,但电影的播放服务是面向不特定公众而非特定残障人士的,事实上足以导致公众无需前往正版网站观看涉案电影内容。A公司认为该APP的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均判决认定:涉案的“无障碍版本”电影,并不构成新作品;不能依据该版本中的署名信息认定作品权利人;“无障碍影视”APP向不特定公众的提供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法院判决“无障碍影视”APP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

 

裁判要旨

关于涉案影片无障碍版是否构成新作品: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是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通过改变原作品并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影片无障碍版相较于涉案影片而言,其变化是在涉案影片画面及声效基础上添加相应配音、手语翻译及声源字幕,并在片头片尾添加“中国无障碍电影”字样LOGO、“国家出版基金项目”“‘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制作单位:中国盲文出版社、上海永乐股份有限公司、康艺无障碍影视发展中心”等字样并配有声音朗读。涉案影片无障碍版的这种变化仅是在涉案影片基础上所做的适当修改及增加,并未影响涉案影片的基本内容和表达,尚未创作出新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据此,涉案影片无障碍版后期添加的“制作单位:中国盲文出版社、上海永乐股份有限公司、康艺无障碍影视发展中心”等内容不能用于判定涉案影片无障碍版的著作权归属。

关于涉案APP提供涉案影片无障碍版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202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涉案APP提供涉案影片无障碍版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需要判断其是否符合202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要件要求。虽然现行法律对于该条款的具体内涵尚没有解释,但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可以参考《马拉喀什条约》的相关规定。

基于《马拉喀什条约》的相关条款内涵,202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中所述“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应当包含着对该种“无障碍方式”的特殊限定,即应当仅限于满足阅读障碍者的合理需要,供阅读障碍者专用。

关于“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要件要求。保障残障人士的阅读权利,为残障人士提供阅读便利,使阅读障碍者拥有更多获得作品的机会,是2020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条款的应有之义。但是,在保障阅读障碍者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平衡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正如一审判决所述,涉案影片无障碍版能够实质呈现涉案影片的具体表达,公众可通过观看或收听的方式完整的获悉涉案影片的全部内容,被诉侵权行为对涉案影片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涉案影片的正常使用;涉案APP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开放,导致原属于授权播控平台的相关流量被分流,势必会影响作品原著作权人通过授权涉案影片使用获得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典型意义】

本案被称为全国首例无障碍电影著作权案。法院针对案涉的“无障碍版”电影是否构成新作品,该版本作品的权利人如何认定,以及该版本向不特定公众的提供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进行了释明。

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对专有权利的限制,是对作品使用者与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利益的平衡,其中对于“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发表的作品”,是2020年著作权法相较于2010年著作权法的重要修改内容之一。在现行法律规范对于该条款的具体内涵尚且没有明确的解释,但在保障特定人士的阅读便利和相应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平衡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本案结合当时尚未对我国生效的《马拉喀什条约》的相关规定,明确构成合理使用的要件要求,厘清了以“无障碍”方式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作品的边界。无障碍电影可以满足阅读障碍者的观影需求,但必须厘清对于作品使用方式的边界。在推动无障碍电影发展的同时,关注对著作权的保护才是保障无障碍电影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2023年2月27日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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