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泰典型案例〡花房公司诉主播违约获全额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花房公司于2016年与主播佟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佟某作为花房公司的独家签约金牌主播,将六间房作为其互联网表演的独家渠道,合作期限至2022年。同时,双方约定,如佟某在合作期内在其他互联网渠道上进行演出,则构成根本违约,花房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50万元或按照履约期内平均兑点额的倍数计算赔偿,违约金按两金额中较高的为准。
2021年,花房公司发现佟某自2020年起就在第三方平台擅自开展直播,并停止了在六间房平台的表演活动,违反了双方的合作协议。故,花房公司将佟某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其赔偿违约金50万元以及律师费、公证费2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二:其一,花房公司与佟某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及自动续约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且排除了佟某主要权利,而属于无效;其二,花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鉴于互联网行业中主播行业具有较大的商业利益,各互联网平台竞争激烈,为了占有流量和客户,花房公司才与佟某签订独家协议并约定了违约行为的后果,这符合商业习惯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自动续期,且在自动续期后佟某仍在六间房平台进行直播并接受了相应收益分配,故法院对佟某主张部分条款无效的抗辩未予采纳。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佟某在本案中主张违约金过高,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给花房公司造成的损失明显低于约定违约金。同时,根据花房公司提交的其履约期间付出的推广成本、主播收益分配的支付凭证,以及第三方平台关于佟某收益情况的回函等证据,认为花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佟某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同时结合佟某的行为性质、合同未履约期限、花房公司履约成本、直播行业商业利益、继续履行的合理预期等因素,法院全额支持了花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佟某已上诉。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成了合同纠纷中违约方的常用抗辩事由,但这一主张并非在审判中均能得到法院支持。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法院一般会以违约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计算基准,故双方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提交的损失证据及损失计算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当中,花房公司法务团队凭借其对行业动态的精准把握,以及对案件核心问题的出色分析能力,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极为有利的证据信息,并且在法务团队的沟通协调下,花房公司调动多部门积极收集证据并完成举证,为本案胜诉奠定了基础。
花房公司积极履行了举证责任,从自身履约成本、履约预期获益、被告违约获益等多个角度,提交了其在履约期间对佟某进行推广的证据、向佟某支付费用及奖励的证据、双方利益分成比例的证据、互联网公司获客成本的证据等等证据。除此之外,花房公司还向法院申请调取了主播佟某在第三方平台的直播记录、直播收入等情况,来证明佟某因违约行为获得了高额收益。在损失证据的基础上,花房公司还分别依据佟某履约期间的收益情况,和其违约期间获得的收益情况,提出了两种预期利益损失计算公式,以证明本案不存在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形。而佟某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证据,以证明其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故法院对其主张未予支持。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无论是作为违约方还是守约方,当事人都应在诉讼中积极履行举证责任,如果仅仅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约定过低或是约定合理的主张,却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也会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吴凡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吴凡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曾被评为年度十佳商标律师、海淀区优秀律师。现为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信息网络与数据法委员会副秘书长。
吴凡律师一直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谙熟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对争议性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经验。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吴凡律师主要负责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影视娱乐、文化创意、互联网数据、网络游戏等领域。在知识产权非诉领域,凭借卓越的法律专业素养,对知识产权价值的深刻理解,以及对企业法律事务需求的了解,吴凡律师主要负责知识产权整体及专项保护策略法律咨询,为客户提供战略性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
梁亚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梁亚冉律师毕业于美国天普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曾被评为海淀区优秀律师。梁亚冉律师有着非常扎实的法学理论和很强的逻辑判断力,长期专研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和审判实务,在处理合同纠纷、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解决网络侵权纠纷等业务领域经验丰富,曾为多家国内外知名互联网公司、游戏公司、电视台等提供诉讼、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服务,曾成功代理北京微梦公司、新浪网公司诉杭州天浪、宁波甬浪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