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泰典型案例 | 网络平台在用户协议中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属系有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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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疫情的阴霾没有阻挡融泰人前进的步伐,我们凭借专业可靠的服务能力,收获了客户的信任与行业的认可。今年,我们将继续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展现融泰实力。

本期介绍的是融泰年度典型案例之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徐某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在爱奇艺公司法务团队与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通力协作下,爱奇艺公司获得本案胜诉。爱奇艺公司法务团队全程跟进案件研究与讨论,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具有前瞻性和预判力的意见和建议,为代理律师了解视频网站服务内容、业务背景、理解行业政策等提供帮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本信息】

二审案号:(2022)京04民终86号

代理人: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敏、爱奇艺公司员工 王可心

一审案号:(2020)京0491民初28755号

代理人: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敏、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亚冉

 

【案情介绍】

徐某某使用手机号在爱奇艺网站注册为用户,并开通了黄金VIP会员服务。徐某某认为其购买了爱奇艺网站的会员账号,应当对账号享有所有权,并认为其有权对账号进行处分。徐某某认为,爱奇艺网站的会员服务协议中关于账号所有权的归属以及限制处分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故诉至法院。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定,爱奇艺网站会员服务协议中的涉诉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爱奇艺公司针对涉诉条款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并且涉诉条款对于用户处分账号权限的约定,并未限制用户的主要合同权利。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涉诉条款为有效条款,驳回徐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

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对网络账号的权利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账号的提供者和账号的注册者一般通过合同来约定账号的权利归属。本案中,爱奇艺公司在服务合同中针对账号的归属及权利义务作出相应约定,该方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原告徐某某通过手机号成为爱奇艺网的注册用户,其不需要支付费用,即可通过该账号,享受爱奇艺网站所提供的部分免费服务,该账号是爱奇艺公司为原告提供服务的一个通道和媒介。原告徐某某如果想获得更好的服务体验,比如免广告、观看VIP用户才能看的影视剧、综艺节目等,则需要购买VIP会员以获得相应的VIP会员权益。

因此,原告徐某某支付费用所购买的,是VIP会员权益,而不是涉案账号。爱奇艺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平台经营模式、账号管理的需要等,在会员服务协议中约定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于爱奇艺公司,并禁止原告擅自进行转让、出租等处分行为。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原告通过登录涉案账号享有其所购买的VIP会员权益,并未排除原告作为合同一方应当享有的主要合同权利。

此外,原告在注册账号时,可以点击并查看相关协议内容,在购买会员权益的界面,也能点击并查看会员协议的相关内容。在前述各界面中,爱奇艺公司对会员协议进行了展示和提示,协议当中也对涉案条款内容进行了加粗提示。因此,爱奇艺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原告徐某某主张涉案两条款属于无效条款的主张不成立。

二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会员协议》系爱奇艺公司预先拟定并面向VIP会员重复使用的条款,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缔结的合同。因此涉诉条款不仅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特别规定的,应该适用该特别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于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考虑,对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作了特别规定,即格式条款中存在“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主要指,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单方制定的对消费者明显不利的条款。具体到本案,在案证据显示,涉诉条款拟制格式合同提供方即爱奇艺公司已经尽到提示义务,同时,购买人购买涉案账号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享受观看视频服务,涉诉条款的内容客观上并未限制或者对购买人使用VIP账号设置任何障碍,涉诉条款也不存在违反法律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的法律规定虽然认可“账号”作为虚拟财产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对于其应当作为物权、债券、知识产权等何种权利类型进行保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无论是所有权问题还是使用权问题,“法无禁止即自由”,当前大多数网络平台采用用户协议的方式对账号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使用规则、使用权限等与用户进行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并不当然地违反公平原则。

在当前网络环境下,关于网络账号的黑色产业链猖獗,出现大量非法买卖、租赁、冒名滥用账号实施盗用信息等犯罪行为以及实施刷恶评、恶意养号、盗取经济利益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不正当竞争损害经营者利益的违法现象。

在当前的互联网发展及移动支付技术条件下,国民的消费习惯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大多数的消费行为和支付行为都发生在网上。网络用户作为理性消费者,应当对于其在网站中购买网络服务的过程和结果都有理性的认识,对于适应网络交易现实的格式合同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当以一般社会大众普遍的注意力和理解能力为标准进行衡量,而不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苛以过重的义务,甚至让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不理智的消费行为买单。

本案两审判决中,对于网络平台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用户协议条款内容,是否尽到了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合理提示义务,以及条款约定对账号的所有权归属、限制用户对账号的处分权限等是否构成排除、限制用户重要合同权利的无效条款进行了厘清,明晰了复杂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经营者正当权益的平衡。

 

 

2023年2月20日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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